近日,為準確判定、及時整改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,有效防范遏制金屬非金屬礦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,根據《安全生產法》和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》,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了《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(試行)》的通知。具體標準內容如下:
一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
(一)安全出口不符合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或設計要求。
(二)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、材料和工藝。
(三)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。
(四)沒有及時填繪圖,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。
(五)露天轉地下開采,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,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。
(六)地表水系穿過礦區,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。
(七)排水系統與設計要求不符,導致排水能力降低。
(八)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,未采取相應防護措施。
(九)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、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或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。
(十)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要求不符。
(十一)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,未按照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或設計采取防火措施。
(十二)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進行采掘作業,未進行探放水。
(十三)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,不實施停產撤人。
(十四)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,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。
(十五)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,或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。
(十六)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或其形式及參數劣于設計值。
(十七)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。
(十八)具有嚴重地壓條件,未采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。
(十九)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支護措施。
(二十)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,或風速、風量、風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。
(二十一)未配齊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。
(二十二)提升系統的防墜器、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信號閉鎖措施失效;未定期試驗或檢測檢驗。
(二十三)一級負荷沒有采用雙回路或雙電源供電,或單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。
(二十四)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采用中性接地。
二、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
(一)地下轉露天開采,未探明采空區或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。
(二)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、材料和工藝。
(三)未采用自上而下、分臺階或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。
(四)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,或臺階(分層)高度超過設計高度。
(五)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、巖柱和掛幫礦體。
(六)未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采場邊坡、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。
(七)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未進行在線監測。
(八)邊坡存在滑移現象。
(九)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0%以上。
(十)封閉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,未按照設計要求建設防洪、排洪設施。
(十一)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。
(十二)危險級排土場。
三、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
(一)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、挖掘、爆破等活動。
(二)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,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、流土變形,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。
(三)壩外坡坡比陡于設計坡比。
(四)壩體超過設計壩高,或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。
(五)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。
(六)未按法規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。
(七)浸潤線埋深小于控制浸潤線埋深。
(八)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小于設計規定。
(九)排洪系統構筑物嚴重堵塞或坍塌,導致排水能力急劇下降。
(十)設計以外的尾礦、廢料或者廢水進庫。
(十一)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,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排放。
(十二)冬季未按照設計要求采用冰下放礦作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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